公司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
公司名称变更申请需要经过一定的办理程序、提交申请材料的。
一、申请材料
(1)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(2)由公司签署并加盖公章的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(需本人签字),其中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、被委托人的权限、委托期限;
(3)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;
(4)如果是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,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;
(5)公司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。
(6)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》。
注:依照《公司法》、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适用。以上各项如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则应提交原件;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。
二、办理程序
第一步: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,初审通过将被开具《受理通知书》或者《申请材料接收单》;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,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会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告知单。
第二步: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现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;如果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,则会出具一份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。
第三步:在1个工作日内(申请材料内容需核实的除外),申请人可凭《登记决定通知书》到发照窗口去换发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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